沈阳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管理规定》,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研究生学历教育的学生。
第三条 学校研究生教育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学校实行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学校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研究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等先进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丈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在指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必须提前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超一个月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将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 (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时间内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宿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二节 考核
第十一条 学生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事项见《沈阳大学研究生考试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二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依据。
第十三条 学生违反考核纪律按《沈阳大学研究生纪律处分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节 休学与复学
第十四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原则上不超过四年。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一般由本人申请、经导师、学院同意,研究生部审核,主管校领导批准,方可休学。学生在校期间只能休学一次,最长时间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学生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十七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十八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提前一周向所在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四节 退学
第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最长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五、本人申请退学的。
六、学校其他规定应予退学的。
第二十条 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和退学证明并送交本人,同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退学学生回报考单位按国家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沈阳大学研究生纪律处分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办理。
第五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二十四条 延期毕业的学生,延期内按学校收费标准缴纳相应学费、宿费。
第二十五条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学位授予单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六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二十八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将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三十一条 学校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三十二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以及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三十五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
学生团体须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并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三十七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三十八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将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三十九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四十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一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二条 学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形式进行。
第四十三条 学校对违法、违规、违纪的学生,将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四十四条 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四十五条 纪律处分事项按《沈阳大学研究生纪律处分实施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对接受研究生教育的留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等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沈阳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