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大学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一、总则
第一条 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坚持“以本为本”,推进“四个回归”,增强全体教师的工作责任心,全面提高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教学工作是以教师为主导,学生为主体,由教师、学生、教材、教学手段诸多要素构成,由备课、授课、批改作业、辅导答疑、实习实验、成绩考评、设计(论文)答辩等基本环节所组成的培养人才的活动。教师在从事上述教学活动时必须遵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二、师德修养
第三条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始终保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
第四条 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发扬团结、勤奋、求实、创新的校风,努力做到爱校、爱生,热爱教师工作,刻苦钻研业务,积极承担教学任务。
第五条 坚持“以学生为中心”的教育理念,以育人为己任,了解和关心学生的思想、学习和生活,引导学生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引导学生,公平公正对待学生,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关注学生身心健康,因材施教,教学相长,同时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深入推进素质教育和创新教育。
第六条 遵守教学纪律,严谨治学,以身作则,不断提高个人思想品质和道德修养,为人师表。
三、任课资格
第七条 教师担任授课任务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硕士及硕士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经过一轮或一轮以上助课锻炼;
(三)学校教风检查组或学校教学督导组考核教学质量合格。
第八条 青年教师初任主讲教师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参加过学校组织的岗前培训,熟悉教师职责,了解教育理论,认真执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
(二)在具有教学经验的中老年教师或骨干教师的指导下,从事过拟开课程的辅导答疑、批改作业、习题课、讨论课、实验课、教学实习等助课工作,试讲过部分章节,指导教师和学生评价良好;
(三)较熟练地掌握拟开课程的教学大纲、课程的重点和难点,了解有关教学参考书及中外文参考资料的目录和主要内容;
(四)掌握拟开课程的实验操作方法或经过半年以上实践锻炼;
(五)初步掌握了拟开课程的各教学环节的工作程序,写出拟开课程的讲稿1/2以上,由校、教学院(部)组织试讲,经同行教师评议合格。
第九条 教师新开课或开新课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经主讲过一门或一门以上课程,经校、院专家组检查,教学质量良好;
(二)对拟开课程的学科领域作过较系统的研究,积累有相当的资料或发表过相关的论文或著作,或从事过该门课的助课任务;
(三)提出较详细的教学大纲和教学实施方案(含讲授提纲、备课笔记、教学进度计划、课程实习计划、教学参考书目录等);
(四)由学院组织试讲,经同行教师评议合格。
第十条 教师新开课或开新课应提前一学期向学院提出申请,由学院组织试讲并检查教学准备情况,确认具备任课条件后,提请院领导审定并报教务处备案。学院填写《开课师资配备表》时应注明新开课或开新课的教师,校、院教风检查组应把首轮授课的教师作为教学检查重点,以帮助他们尽快提高教学质量。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主讲教师:
(一)青年教师考核后不合格者;
(二)对新开课程的教学内容、教学要求未能掌握,缺乏准备者;
(三)对已开课程各教学环节未经过严格训练,或虽经过训练,但效果不好,不具备讲课能力者;
(四)对教学工作不认真,不负责任,讲课效果差,经帮助教育无切实改进者;
(五)实验技能差,不掌握必要的教学手段,不适应课程建设发展需要者。
第十二条 特殊情况下,需要安排教学效果较差的教师任课时,系必须向学院和教务处说明原因,提出保证教学质量的措施,经学院审核并报教务处批准,方可执行。同一门课有两名以上教师任课时,要建立教学小组,教学组长负责帮助教学效果较差的教师,并对教学质量负责。
四、课前准备工作
第十三条 课程教学大纲应根据专业特点、培养目标、教学计划的要求制定,由系提出草案,教学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如有变更,仍需按上述程序审批。
第十四条 各门课程均应有教材或讲义。教材的选用程序应由教学组长或任课教师提出拟用教材样本和选用原因,经系主任审核,学院(批准,报教务处备案。教材应尽量选用教育部统编教材或面向21世纪优秀教材,教材一经选定,任何教师和部门均无权擅自更换。因课时变化或教学对象变化或教材陈旧等原因确需更换教材时,应由系提出书面意见,学院同意报教务处批准。
第十五条 任课教师在开课前必须了解本课程与相关课程的联系,先行课的教学情况,后续课的安排,处理好课程间的衔接,了解学生的基础和能力,科学合理地安排教学内容和进度,选用适宜的教学方法和手段,同时注意因材施教。
第十六条 任课教师应按课程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根据校历和课表填写教学计划进程(一式四份),经系主任同意签字后,自留一份作为教学进度的依据,其它三份,分别报系、学院、教务处备案。
第十七条 任课教师必须认真备课,把握教材各章节的重点和难点,注意不断更新和充实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以适应学科发展和实际应用的需要。备课的主要内容和方法为:
(一)研究教学大纲,明确本门课程的教学内容、教学时数、教学目的及与专业培养目标的关系;
(二)分析教材,研究教材的范围和深度、教材内容与学生知识储备的联系,掌握各章节的重点与难点,科学合理地安排教学内容与教学进度;
(三)根据教学大纲要求,教材和教学参考资料的内容以及学生的基础和能力,恰当地选择有效的教学手段和方法;
(四)教研室要开展教学研究,坚持集体备课制度,集思广益,取长补短,统一教学要求,以求更好地发挥集体智慧和力量;
(五)编写教案。教案的内容包括每次课的教学目的、要求;讲授内容提要;重点和难点的处理方法;教学环节的时间分配;教学方法和实施步骤;使用的教学设备;课外作业和辅导答疑;检测教学目标实现程度的措施等等。
五、课堂教学
第十八条 教师上课时必须携带教案、教材、教学计划进程和教学日志,按教学进程及教案内容组织教学。
第十九条 首次上课时,教师要以适当方式作自我介绍,以增进师生间的联系和了解,要扼要介绍本课程的主要内容,学习目的,计划安排,适用的主要教材和与教材配套的2—3种教学参考书,还要说明本课程的课外作业、实验、设计、测验、考试的要求及在评分中的比例,使学生做到心中有数,以达到教学基本要求。
第二十条 课堂讲授要努力做到语言清晰流畅,板书清楚规整,概念准确,论证严密,条理分明,逻辑性强,深入浅出,理论联系实际,反映本学科或相邻学科的新成果、新进展,提供足够的信息量。要注意采用科学的教学方法,温故知新,突出重点、难点,激发学生积极思维,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要充分利用模型、教具、幻灯、投影及智慧教室等现代化教学手段,保证教学效果。
第二十一条 精心组织课堂讨论。任课教师要鼓励学生发表不同意见,特别要扶持那些具有创新精神的见解,让学生在讨论中充分阐明自己的观点,激发学生自觉学习的积极性,同时引导学生正确理解和掌握教学内容。
第二十二条 对设置的习题课和讨论课,教师要编写或选用与教材相适应的习题集和讨论大纲,明确教学要求,纳入授课计划,不能用课堂讲授替代必须的习题课和讨论课。
第二十三条 任课教师具有维护课堂秩序的绝对权威,是保证课堂教学活动正常进行的第一责任人。学生上课迟到须经任课教师同意后方能进入教室,对以任何方式干扰课堂教学秩序者,教师应责令其离开。学生因以上两种原因缺课作旷课处理。任课教师随时检查学生到课情况,发现情况及时处理,填写教学日志,对重大问题课后要向学生所在学院反映,担负起教书育人的责任。
六、实践教学
第二十四条 实践教学包括实验、实习、设计、技能训练等实践性教学环节,是加深学生对知识的理解和培养学生动手能力的重要教学环节,是学生的必修课程。
第二十五条 实践课应严格按教学大纲规定的学时和内容组织教学活动。重要的实践课要单独设课,并列入课程目录,未单独设课的实践课要和课堂讲授严格分开。实践课表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如有特殊情况必须变动时,须经教务处主管副处长批准。
第二十六条 所有实践教学课都必须有大纲和教材(指导书)。实践课教材或指导书应说明实践教学的目的、要求,原理、步骤、方法,注意事项、思考题等,保证实践教学的内容饱满、管理规范。
第二十七条 课前应按实践课教学大纲的要求认真完成准备工作,检查实验仪器设备的性能和拟使用的原材料、药品的有效性,教师要亲自完成预操作,确保实践课顺利完成。
第二十八条 教师对实践课应严格要求,加强检查,注意安全教育和防范措施,学生对实践课要有预习,操作时教师必须在场巡回指导,解答学生提出的问题。教师对实践课的总结、报告等要认真批阅,对不符合要求的应退还学生令其重做。
第二十九条 到校内外进行实习是学生了解社会,了解实际的重要课堂。专业教研窒应根据学校规定提出实习计划、目的、要求,报院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实习指导教师在抓好专业知识教育的同时,要利用一切可能的条件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培养学生树立劳动人民的思想感情,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
七、课外指导
第三十条 课外学习指导的主要内容包括:指导学生制定自学计划,阅读教材和参考书,解答疑难问题,查阅文献资料;指导学生掌握学习规律和科学的学习方法,合理安排时间,提高学习效率;指导学生开展科技、文化、艺术等第二课堂活动。
第三十一条 所有课程必须有辅导、答疑,辅导、答疑一般在业余时间,安排固定的时间、地点。辅导答疑时既要热情帮助基础差的学生,又要注意满足优秀学生的需要。
第三十二条 助课教师必须跟班听课,辅导时要注意收集学生中存在的倾向性问题,及时向主讲教师反映学生的学习状况、要求和意见,以便改进课堂教学。主讲教师应在业务上和教学方法上对助课教师进行指导,每次习题课和辅导课的教学目的、 要求和内容应由主讲教师和助课教师共同研究确定。
第三十三条 教师应积极支持学生处、团委、科研处等各部门组织学生开展的科技、文化活动。除在业务上负有指导学生的责任外,还应寓思想政治教育于活动中,使学生的素质得到全面提高。
八、作业要求
第三十四条 任课教师应根据课程的性质和特点确定作业的形式和数量。如:开列书目或文献资料目录,由学生查阅并写出读书笔记;列出调查提纲,要求学生做社会调查;组织学习讨论会;规定学生完成一定数量的习题等等。作业的内容既要有利于消化课堂教学的内容,又要有利于加强学生的思维训练,提高独立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既要促使学生勤学多练,又要防止学生负担过重。
第三十五条 批改作业要认真、细致,确保质量。根据课程性质的不同及作业量的大小,对作业的批改量应有明确的规定,教师必须进行作业批改登记,完成规定的批改数量。对不符合要求的作业应退给学生重做,对作业中出现的共性问题有要专门的记录,并及时在课堂上给予纠正。
第三十六条 作业成绩应占修读课程总成绩的一定比例,对完成作业不足2/3总量的学生,教师应在期终考试前两周督促补交,否则取消其考试资格。
九、成绩考核
第三十七条 成绩考核是检查学生学习质量和教师教学效果的重要手段,成绩考核的方式、命题、日程安排、考场规则、监考、评卷、登分等各项工作均应严格按我校《沈阳大学考试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复习备考期间,教师不得给学生划定考试范围,绝对不得泄露考题,在考试中给学生以暗示或为不及格的学生说情、提分者,应按教学事故严肃处理。
第三十九条 考试成绩评定后,任课教师应对学生试卷进行统计分析、总结教学成功的经验和存在的不足,为后续课程的任课教师提供信息,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十、毕业设计(论文)
第四十条 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是培养学生运用所学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分析解决实际问题,完成高级人才综合训练的最后的重要教学环节,毕业设计(论文)的选题、指导、答辩、评分等各项上作均应严格按我校《沈阳大学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指导教师应由讲师或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来担任,初次指导毕业论文的教师要由精通业务、具备指导经验的中老年教师帮助指导。教师在担任指导毕业设计(论文)期间应对所带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诸方面全面关心帮助。
十一、教学纪律
第四十二条 教师应主动承担学校安排的教学任务。在正常情况下,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已安排的教学任务。
第四十三条 为保证良好的教学秩序,一般情况下,对已排好的课表不得更改。没有特殊原因,教师不得变动上课时间、地点或找人代课。任课教师因病因事不能上课时,必须提前履行请假手续,经学院同意后请其他教师代课。如无法安排,需填写停、调课申请单,经学院教学院长签署意见,报教务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予以停、调课(具体办法详见《沈阳大学临时调课停课调换教师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 主讲教师应至少提前5分钟进入教室,做好上课的准备工作。要严格遵守学校的作息时间,准时上、下课。学校统一决定安排的停课需经主管校长签字批准,由教务主管部门负责通知各学院。节假日停、调课安排,统一由校长办公室负责通知。
第四十五条 任课教师必须严格按照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和教学日历拟定的进度实施教学,不得随意增减学时和变更教学内容。
第四十六条 教学质量和教学纪律遵守情况是教师职称评定、岗位津贴定级晋档和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学校实行教学质量一票否决制,具体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十七条 不得在课堂教学及其它教学活动中散布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及其他错误思想和观点,不得有违背社会公德的言行。
第四十八条 各单位应切实履行好意识形态工作责任,采取有力措施督促教师遵守课堂教学纪律。教师在课堂教学及其它教学活动中违反教学纪律、散布不当言论、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立即暂停其授课任务,其授课任务由教学单位另行安排;教务处会同教师所属教学单位,配合有关部门展开调查、依规处理。
第四十九条 对违反教学纪律,在教学、实验、实习、考试等过程中酿成事故,造成不良影响的教师,教务处及相关教学单位要根据《沈阳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的规定给予相应处理。违反其他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依纪给予处理。
十二、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于2021年7月重新修订,从修订之日起试行,原《沈阳大学教师教学工作规范》同时废止。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